基金名稱 |
台新亞澳高收益債券基金-NB配息(人民幣)(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公司 | 台新投信 |
成立日期 | N/A | 基金經理人 | 尹晟龢 |
基金規模 | N/A | 成立時規模 | |
基金類型 | 債券型非投資等級債券型 | 保管銀行 | 玉山銀行 |
單筆最低申購 | 20,000元 |
定時定額 | N/A |
計價幣別 |
人民幣 |
手續費(%) | 3.0000 | 贖回費(%) | |
最高管理年費(%) | 1.6000 | 保管費(%) | 0.2200 |
主要投資區域 | 太平洋地區(含日本) |
風險報酬等級 |
RR4 |
投資區域 | 亞太國家地區 |
基金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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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統編 | 31829551M |
配息頻率 | |
費用備註 | 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
文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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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 |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亞澳地區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其餘資產之運用以貨幣市場工具及投資於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之債券為限;前述「亞澳地區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應包含依據Bloomberg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亞澳地區國家者,或該債券係由發行人註冊於亞澳地區之(母)公司提供保證者。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等級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前述第(三)款所稱之「高收益債券」,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下列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1、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前款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且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3、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本基金所持有之高收益債券,係以投資當時之信用評等等級為標準,如嗣經信用評等機構調升信用評等等級或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則不列入第(三)款所述高收益債券總金額百分之六十比例之計算。前述高收益債券及投資級債券,不含下列標的:1、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2、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銷售機構 | 中租投顧,丹尼爾投顧,容海國際投顧,鉅亨投顧,三信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元大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凱基(原:萬泰)商業銀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107年併入元大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6年更名並受讓英商渣打銀行在台全部營業及資產),玉山商業銀行,瑞興(原:大台北/稻江)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高雄銀行,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原: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